
國民年金制度近日再度引發討論。有民眾在Dcard發文講述家中親戚過世後申請相關給付的經歷,指出親人多年按時繳納國民年金保費,但因離世時間恰好剛過65歲不久,與現行制度規定不符,最終包含喪葬給付、老年年金與遺屬年金等項目都無法請領,讓家屬感嘆「繳了一輩子保費,最後卻什麼都沒有」。貼文曝光後,引起不少網友熱議。
原PO表示,過世親戚生前並未參加勞保,但每月都有固定繳納國民年金保費。由於對方沒有子女,後事由親屬協助處理,考量喪葬支出不小,因此家屬也同步研究相關制度,希望能申請老年年金、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。
不過,經向承辦單位確認後才發現,親戚雖剛滿65歲不久,但已超過國民年金「加保期間身故」的條件,因此不符合喪葬給付資格。
3項給付為何都無法申請?
此外,家屬也發現,老年年金必須由本人年滿65歲後主動請領,但親戚生前尚未辦理,過世後也無法追溯申請;至於遺屬年金,雖然國民年金法規定,被保險人死亡、或符合資格卻尚未請領老年年金前死亡時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遺屬可依法申請,但仍須符合年齡、扶養關係或收入限制等條件,例如需要每月工作收入不得超過基本工資,或是無謀生能力。原PO表示,最終家屬並未符合相關資格,因此三項給付皆無法申請。
根據勞動部官網說明,國民年金保險自2008年10月1日上路,主要提供老年、生育、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保障項目,包含老年年金給付、生育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五大給付。其中,喪葬給付適用於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、也就是65歲前身故的情況,可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一次請領5個月投保金額。
申請人須符合什麼特定條件?
勞動部也指出,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是依投保年資計算,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.3%;若被保險人是在請領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身故,遺屬年金則依原本領取金額折半發給。此外,老年年金則需本人年滿65歲後提出申請,依投保年資與計算方式核發。若有欠繳保費、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等情況,也可能影響實際給付資格與金額。
《國民年金法》規定,被保險人死亡、符合資格但尚未請領老年年金前死亡,或正在領取老年年金、身心障礙年金期間過世時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遺屬,可依法申請遺屬年金。不過,申請人仍須符合特定條件,包括年齡限制、扶養關係,以及每月工作收入不得超過基本工資等規定,部分對象也需符合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等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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